时间:2026-11-05 09:35:04 所属分类:标书问答 点击次数:14次
文章简介:在资格审查或加分项审核时,业绩合同是极其关键的证明材料。最近有个同行遇到了个棘手的细节:作为业绩证明提供的一份合同,双方公章都盖了,但只有甲方(采购人)签了日期,乙方(投标人)忘了写日期。这份合同,还能被评标委员会认可吗?会被直接废标吗?直接说结论:属于高风险瑕疵,评委裁量空间很大;如果是资格审查硬
在资格审查或加分项审核时,业绩合同是极其关键的证明材料。
最近有个同行遇到了个棘手的细节:作为业绩证明提供的一份合同,双方公章都盖了,但只有甲方(采购人)签了日期,
乙方(投标人)忘了写日期。
这份合同,还能被评标委员会认可吗?会被直接废标吗?
直接说结论:属于高风险瑕疵,评委裁量空间很大;如果是资格审查硬性业绩,被判定业绩无效、进而废标的风险极高;
仅作为加分业绩,大概率该项不得分,不一定整体废标。
为什么会这样?往下看。
为什么少一个日期,评审风险这么大?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490条: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,自当事人均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。

理论上,如果合同没有约定“双方签署并填写日期后生效”,单纯缺少乙方签署日期,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本身无效,只要双方已经实际履约,合同在民事层面是有效的。
但招投标评审的逻辑,和民事合同判定完全不同。评标委员会审查业绩,重点看材料形式合规、时间节点可核验,核心是匹配招标文件对业绩的时间要求(近3年/近5年等)。
缺少乙方签署日期,会带来两个核心审查障碍:
1.难以核实合同签订时间:招标文件一般会明确业绩时间认定标准,常见有合同签订时间、中标时间、竣工验收时间三类。如果文件明确以“合同签订时间”作为判定标准,缺少签署日期,评委就无法核验是否在要求区间内。
2.材料完整性存疑:合同落款要素不全,评委有理由质疑业绩时间无法核实,不满足业绩证明材料的审查要求。
补充: 如果招标文件约定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、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,合同落款缺乙方日期的风险会明显降低。

情况1:直接认定业绩无效(最常见)
如果招标文件资格条件或者评分细则写明:业绩证明须提供完整合同复印件,包含签字盖章页、合同签订日期。合同缺少一方签署日期,评委通常直接认定该份业绩不满足要求。
若这份业绩是准入的资格门槛,会直接资格审查不通过,投标被否决。
情况2:结合其他材料综合认定(少见,不建议赌)
合同条款写明生效规则、骑缝章齐全,同时投标文件内同步附上中标通知书、竣工验收报告等带有明确时间的佐证材料。少数评委,会结合整套资料综合判断。
⚠️ 重要法规边界:
政府采购适用87号令、工程标适用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,澄清范围仅限:含义不明确、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、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。
日期缺失属于材料要素瑕疵,不属于法定“文字笔误”;评标委员会没有义务主动发起澄清。
同时法规明确:评委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交的澄清、说明,只有评委书面发来澄清问询,才可以答复。千万不要自作聪明主动发说明给评委。
情况3:该项业绩不计分(仅加分业绩)
如果业绩只是加分项,不是资格准入条件。多数评委做法:该项业绩不予计分,但不会直接否决整份投标文件。

总结
政采项目: 缺签字是否无效,核心看有没有被列为实质性否决条件;
工程项目: 投标函只盖章缺签字,不触发法定否决,但附件文件依然受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约束。
不管哪一类项目,招标文件里的实质性否决要求,是最高评审指令,严格响应,才是最稳妥的方式。
怎么补救?(补救空间非常有限)
1. 依托投标文件内已有的佐证材料形成证据链
只有投标截止前,已经放进标书里的中标通知书、验收报告、发票等带时间的材料,才可以在【评委发起澄清问询时】,在回复里指明对应页码,请评委交叉核验时间。
开标之后,不能临时补交新材料,补交会被认定超出投标文件范围,严重的视为实质性修改投标文件。

2. 收到澄清通知才可以提交书面说明
没有评委的澄清函,千万不要主动提交情况说明,画蛇添足。收到澄清通知后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,说明要点:合同双方公章齐全、已实际履约,结合标书内已附佐证证明满足业绩时间要求。
3. 绝对红线:严禁私自补填日期
不要在扫描件、复印件上手写补日期,一旦被发现,属于篡改投标证明材料,涉嫌弄虚作假,处罚很重。
投标前避坑指南(优先事前解决)

1. 最优方案:投标前补正原件
投标前联系甲方,在原件上补全乙方签署日期(双方按手印或盖骑缝章),或者由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,写明合同实际签订时间。
2. 扫描前标准化核验清单
所有业绩合同、授权书、承诺函,统一核对:盖章、签字、落款日期三项要素。
3. 规范合同落款
甲乙双方都预留签署日期栏,双方全部填写。
4. 业绩一览表备注仅作辅助
就算在业绩表里备注履约时间,不能替代合同本身的落款信息,评审核心依据是证明原件扫描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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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馨提示:
本文仅为招投标实务科普分享,
不构成法律意见、质疑投诉依据;
政府采购、工程招投标分属两套法规体系,
各地监管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口径存在差异,
最终评审以招标文件、评标委员会、当地监管要求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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