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26-09-29 10:08:22 所属分类:标书问答 点击次数:6次
文章简介:很多投标朋友一看到声明函填的从业人数和社保参保人数有差额,就慌得不行,生怕被扣上“虚假材料”的帽子。其实这里有一个根本性的认知误区:从业人数和社保人数,本来就是两套完全不同的统计口径。一、为什么两个数“天生就该不一样”?根据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号),划型用的指标是“从业人
很多投标朋友一看到声明函填的从业人数和社保参保人数有差额,就慌得不行,生怕被扣上“虚假材料”的帽子。其实这里有一个根本性的认知误区:从业人数和社保人数,本来就是两套完全不同的统计口径。
根据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号),划型用的指标是“从业人员”。而“从业人员”这个概念,远比“社保参保人数”宽得多。
从业人员包含哪些人?
正式在岗职工
劳务派遣人员
退休返聘人员
兼职、临时用工、非全日制员工
社保参保人数包含哪些人?
只统计由本单位缴纳社保的正式全职员工。
所以,只要企业存在返聘、临时、外包、派遣用工,从业人数就一定大于社保人数。差额是正常的,不是造假。
很多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《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提示》中都明确提到:
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,从业人数可以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为准。
注意关键词:“可以”,不是“必须”。这是允许的填报口径,不是强制要求。
声明函的填报规则通常是:从业人员、营业收入、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。也就是说,你填的应该是企业真实用工台账上的上一年度数据,而不是社保系统里查到的数字。
监管部门判定造假,核心看两条:
第一条:数据有没有真实依据?
如果你填的从业人数,能拿出劳动合同、劳务协议、工资流水、用工台账、考勤记录来佐证,哪怕和社保人数差了一截,也是合规的。
第二条:有没有主观故意?
企业本身不是中小企业,却刻意虚报从业人数,把自己“压”进中小企业划型标准里,骗取价格扣除优惠。这才是真正的造假。
某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物业采购项目中,中标方声明函填报从业人数96人,社保参保人数仅65人,被投诉“人数不符、涉嫌造假”。结果采购人、代理机构、财政监管部门全部驳回投诉。
另一案例中,中标方声明从业72人,社保仅41人。企业举证差额31人为退休返聘+长期劳务派遣人员,提供完整合同和工资凭证。财政部门认定:人员真实、划型无误。
第一,不用强行“凑数”。 从业人数和社保人数有差额是正常的,不用为了“看起来一致”而改数据。
第二,证据链要完整。 用工台账、劳务合同、工资流水、派遣协议,这些材料提前整理好,放在一个文件夹里,随时能拿出来应对核查。
第三,千万不要凭空虚增或减少人数。 为了套中小企业政策而刻意改数据,一旦被查实,就是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”,后果远比废标严重。
第四,回归划型标准本身。 中小企业划型看的是从业人员、营业收入、资产总额三项指标,结合行业特点综合判定-1。从业人数只是其中一项,不是唯一项。只要整体划型符合,口径差异不构成造假。
社保人数 ≠ 从业人数,这是两套口径。
有真实用工依据的差额,合规;无依据的瞎编,造假。
投标时把用工证据链准备好,比纠结两个数字对不对得上,重要得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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